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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范丙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丙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丙乾,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看守所以被告人范丙乾患病为由拒绝予以收押,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丙乾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丙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范丙乾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从新密市城关镇西街行驶至长乐路小学门前,随即驾车返回城关镇幼儿园门口,因身体原因,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民警接群众举报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范丙乾带至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范丙乾的血醇含量为290.97mg/100ml。被告人范丙乾于2016年11月21日被民警从现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范丙乾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范丙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范丙乾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范丙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丙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丙乾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丙乾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范丙乾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为290.97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范丙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丙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