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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与刘斌、杨德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刘斌,杨德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2民初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建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889600413L。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字,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斌,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被告:杨德丹,女,1962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与被告刘斌、杨德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李景字,被告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杨德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斌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杨德丹的儿子借我的农村户籍在原告处贷款,我没得到该笔钱用。杨德丹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7日,被告刘斌以柑桔改良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可循环方式,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借款人可在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利率执行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0%确定;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杨德丹为被告刘斌的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贷款50000元打入刘斌的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刘斌在法庭上辩称,贷款属实,但该笔贷款系被告杨德丹儿子借用刘斌农村户籍所贷,被告刘斌并未用该笔贷款。2015年11月17日被告刘斌偿还了借款本息。2015年11月20日被告循环借款50000元,一年借款期限届满,本息均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放贷义务,被告刘斌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务人刘斌不履行到期债务,杨德丹作为刘斌的保证人,对刘斌未偿还的债务,依照合同的约定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杨德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斌追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德丹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德丹对被告刘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杨德丹承担偿还借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刘斌、杨德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竹林审 判 员  胡立新人民陪审员  唐燕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