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彩云、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云,周国祥,金建荣,王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刘彩云,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周国祥,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金建荣,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王健文,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云与被执行人周国祥、金建荣、王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已执行到位180610元,剩余未执行部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