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晓威、虞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威,虞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威,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虞新海,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冯晓威与被执行人虞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晓威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徐 周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