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蓝某1与蓝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1,蓝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060号原告:蓝某1,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蓝某2,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蓝某1与被告蓝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蓝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某1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蓝某1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