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先勇,桐梓县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922号申请人桐梓县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老北街鑫馨花园。法定代表人焦晓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先勇,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桐梓县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民终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先勇应支付给申请人桐梓县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先勇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先勇在桐梓县楚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先勇在桐梓县楚米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96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露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