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郭蓉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博,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睿联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城筑公司存在违约事实,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其有权从应向城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抵扣部分款项作为其损失费。但二审法院对此未作处理,显属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施工合同,但其本质为承揽合同关系,且于法无悖,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系争合同应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调整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睿联公司认为,城筑公司存在违约事实,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其有权从应向城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抵扣部分款项作为其损失费。对此本院认为,睿联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应在一审时就城筑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相应损失提起反诉并提交相关证据,以吞并和抵销城筑公司的诉请内容。现睿联公司未在一审中提起要求抵扣损失费的反诉,原审法院不作审理,并无不当。综上,睿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