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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永朋、姜永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永朋,姜永霞,文争流,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463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施、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朋。被告:姜永霞。被告:文争流。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98624F),住所地宜昌市常浏路27-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永朋、姜永霞、文争流、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94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