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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付兵与德阳金汇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付兵,德阳金汇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曾付兵。被执行人:德阳金汇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唐德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付兵与德阳金汇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德阳金汇页岩机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4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