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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开敏,辜振炼,徐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开敏,男,生于1991年3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成都市双流区人,农民,户籍地系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蟒,四川升博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人辜振炼,男,生于1988年1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双流区人,农民,住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林,男,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成都市双流区人,个体经营户,住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江涛,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以及被告人薛开敏之辩护人程蟒、被告人徐林之辩护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三人经共同商量后,决定在绵阳以“时时彩”的赌博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同时约定由薛开敏负责出技术、购买销售彩票记账软件、提供赌博工具、联系场地,徐林分两次共出资21970元用于开设赌场启动资金并监督每日销售彩票账目,辜振炼出资5000元用于开设赌场启动资金并管理销售彩票账目。自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13日,三人先后在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休闲驿站”茶楼、涪城区丰谷镇“友谊茶楼”、游仙区芙蓉汉城“布拉格咖啡馆”茶楼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自己设立赌博赔率并坐庄,��三处茶楼内开始赌场,其中在“休闲驿站”茶楼开设赌场营利18867元,在“友谊茶楼”开设赌场营利19736元,在“布拉格咖啡馆”茶楼开设赌场营利44649元,非法获利共计83252元。案发后,侦查人员查获了用于赌博的电脑等相关物品及赌资16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薛开敏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营利只有4万多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薛开敏主动到公安机关,自愿将自己置于不利境地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2、被告人薛开敏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辜振炼的姓名、电话并指认了辜振炼,属协助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3、被告人薛开敏系初犯,愿意退赃和交纳罚金;4、获利金额应以被告人实际所得而定,应认定为2-3万元。被告人辜振炼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获利金额只有1万多元。被告人徐林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林在本案中参与行为较少,情节较轻,应属从犯;2、被告人徐林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有正当职业,其主观恶性较轻;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林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三人经共同商量后,决定在绵阳以“时时彩”的赌博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同时约定由被告人薛开敏负责出技术、购买销售彩票记账软件、提供赌博工具、联系场地,被告人徐林分两次共出资21970元用于开设赌场启动资金并监督每日销售彩票账目,被告人辜振炼出资5000元用于开设赌场启动资金并管理销售彩票账目。自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13日期间,三被告人先后在绵阳市经开区唐汛镇“休闲驿站”茶楼、涪城区丰谷镇“友谊茶楼”、游仙区芙蓉汉城“布拉格咖啡馆”茶楼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自己设立赌博赔率并坐庄,在三处茶楼内开始赌场,其中在“休闲驿站”茶楼开设赌场营利18867元,在“友谊茶楼”开设赌场营利19736元,在“布拉格咖啡馆”茶楼开设赌场营利44649元,非法获利共计83252元。案发后,侦查人员查获了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2台、打票机1台、手机3部等物品及赌博营利款1680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薛开敏到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治安大队打听其女友情况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挡获。其在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提供了被告人辜振炼的姓名、电话号码,并辨认了辜振炼的照片,侦查人员据此抓获了被告人辜振炼。被告人徐林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于2016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各退出赃款22150元,共计66450元。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何艳、某甲、谢某某、闫某某、陈某、何某乙、罗某、崔某某、郑某某证言,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供述,以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微信群账单,聊天记录及照片,重庆时时彩相关情况回复,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收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以此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开敏在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向侦查人员提供同案犯的姓名、电话,并进行照片辨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林在公安机关对其口头传唤后未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开敏、辜振炼、徐林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全部开设赌场营利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开敏的辩护人所提薛开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薛开敏不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营利金额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林之辩护人所提徐林在本案中参与较少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经过商量,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故不宜区分主从,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开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辜振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打票机1台,通讯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16800元及三被告人所退赃款664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