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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绿青与海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绿青,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巫桂有,赖火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521行初14号原告叶绿青,男,汉族,1994年3月28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彭柏竣,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红城大道铜钱山路口。法定代表人林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巫桂有,女,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原籍海丰县,现为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欧阳肖瑶,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赖火土,男,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原籍海丰县,现为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赖海棠,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叶绿青诉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巫桂有、赖火土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本案的审判需以本院已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为依据,且该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应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火标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万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振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