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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蔡冬春、陆天平等与蒋锦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冬春,陆天平,蒋锦演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412号原告:蔡冬春,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陆天平,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蒋锦演,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蔡冬春、陆天平诉被告蒋锦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损失341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冬春、陆天平、被告蒋锦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2月4日17时许,两原告因其饲养的山羊被狗咬死六只咬伤一只,向东阳市公安局画水派出所报警。两原告声称系被告所养的狗咬死咬伤山羊。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现场以电话形式通知被告进行调解。当时,被告承认原告所养的山羊系被告所养的狗咬死,并口头同意以市场价格收购咬死的山羊。因被告最终未参与调解,故原告委托东阳市一达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山羊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2月20日,东阳市一达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后认定山羊损失为3117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锦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冬春、陆天平损失341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锦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