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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敏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西甘河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辉,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