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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9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刚,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凤军,男,1959年3年3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2016)冀0534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534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