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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417号申请人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龙湖集团公司有应收债权,本院已向龙湖集团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待龙湖集团公司和被执行人结算完毕后再依情况扣留、提取执行款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4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