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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灵伟与被上诉人杜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灵伟,杜红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灵伟,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尧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红亮,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尧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灵伟与被上诉人杜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灵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灵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霞审判员  吉 磐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