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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20时2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303省道49km路段,将庙滩镇熊营村村民黄某撞倒致伤。后黄某丈夫占鹏拨打110报警电话,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对罗某某提取血样。同年2月1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襄阳汇驰[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215-2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41mg/100ml,为醉酒驾车。2017年2月22日,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谷公交认字[2017]第406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7日,罗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黄某的医疗费用由罗某某承担,罗某某另一次性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此事故一次性解决,黄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行投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罗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