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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平与段绍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段绍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2民初499号原告:李平,男。委托代理人:唐好君,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绍保,男。原告李平与被告段绍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人民陪审员  罗家金人民陪审员  谭子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