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彭歆然与被执行人杨旭、唐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歆然,杨旭,唐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0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歆然,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旭,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志英,女,1963年2月2日出生,傣族。申请执行人彭歆然与被执行人杨旭、唐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