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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彭歆然与被执行人杨旭、唐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歆然,杨旭,唐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0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歆然,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旭,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志英,女,1963年2月2日出生,傣族。申请执行人彭歆然与被执行人杨旭、唐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