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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张紫伦、XX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紫伦,XX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298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楼1、2层法定代表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被告张紫伦,男,33岁,汉族,住滑县。被告XX红,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紫伦、XX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紫伦、XX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紫伦、XX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