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屈荷莲与董倩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荷莲,董倩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18号原告:屈荷莲,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娇,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倩倩,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亦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董倩倩丈夫,住临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开发大道226-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04572M。主要负责人:鲍君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赞,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屈荷莲与被告董倩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屈荷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屈荷莲负担。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