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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喏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喏艺,温国明,罗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42号申请人:冯喏艺,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温国明,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罗勤霞,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人冯喏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国明、罗勤霞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冯喏艺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喏艺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温国明、罗勤霞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冯喏艺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南部房权证城镇字第X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冯喏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