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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全球与王全新、王全汉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球,王全新,王全汉,王忠信,王金荣,王军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球。委托代理人占传忠,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荣。原审第三人王军民。上诉人王全球因与被上诉人王全新、王全汉、王忠信、王金荣、原审第三人王军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全球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享有合伙收益款和投资本金余额72235.14元,改判各被上诉人协助其获得72235.14元。事实和理由:1、双方于2015年7月9日对合伙项目进行结算,其中5人合伙收益730935.97元;6人合伙收益311214.94元,两项合计其应享有合伙收益198056.34元,加上其投资款15万元,共计为348056.34元,应予确认。2、一审判决仅就其中的合伙收益311214.94元进行分割于法无据。3、其享有合伙收益和合伙收益实际实现是两个概念,其在一审中只要求确认其享有合伙收益款和投资本金,各被上诉人或给付金钱或给付债权,实现其享有合伙收益款和投资本金余额72235.14元。一审判决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王全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合伙项目收益款和投资本金共计348056.34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其合伙收益款和投资本金余额72235.1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4日,王全球与陈贵镇铜山口铜矿库区移民搬迁指挥部签订王三房新村地脚梁施工合同一份,由王全球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王三房新村地脚梁、地脚梁桩基工程,约定实行工程总承包,造价以指挥部结算为准,完工后再签订辅助工程合同等。2012年3月18日,王全球与王全新、王全汉、王忠信和王全涛(系王金荣父亲,于2012年6月去世)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王三房新村工程建设第一标段以王全球为主,王全球为总承包人,其余为合伙人;工程第一批投入资金为15万元/人,各人资金到帐后才算合伙人;工程以风险共担、利益均分为原则;今后是否继续投入资金应视工程情况,由合伙人共同议定等。该协议经合伙人签字,大冶市陈贵镇洋塘村村民委员会和大冶市陈贵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双方亦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完成了王三房新村建设第一标段基础工程部分。2012年6月,王全球因故被公安机关关押,王全涛去世,经合伙人同意,其子王金荣承继成为合伙人。期间,经双方同意,第三人王军民成为王三房新村建设第一标段22户房屋施工的合伙人,交纳了合伙投资款15万元。2015年7月9日,在王全球的要求下,双方及第三人对合伙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为:王三房新村建设第一标段基础工程部分(5人合伙)收益730935.97元;王三房新村建设第一标段22户建房屋等部分(6人合伙)收益311214.94元;王全球担任出纳期间结余款275821.20元;王全新担任出纳期间结余款433541元。合伙结算完成后,双方因盈余分配未能协商一致,故而成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全球与王全新、王全汉、王忠信、王金荣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个人出资,约定了盈余分配,双方的合伙关系成立。王军民在王三房新村建设第一标段22户房屋施工中经上述五合伙人同意,缴纳了个人出资,亦成为该标段房屋施工的合伙人。对于各合伙人的投入和合伙期间累计的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关系成立时的约定,以共担风险、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约定比例予以分配。现合伙承包的工程已全部竣工,合伙人于2015年7月9日进行了结算,该合伙结果各合伙人均认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虽然合伙体对外尚有债权和未结算的债务以及合伙体内部结算时存在未确定的事项,但是考虑到合伙体已实际终止,各被告及第三人的投资款已收回,若不及时清理合伙体剩余事务,对王全球不公平,因此,本着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就王全新掌管的合伙体结余款433541元按双方约定的比例予以分割。经核实,王全球担任出纳期间结余款275821.20元,扣除其投资款15万元,其担任出纳期间的结余款已超出目前合伙体结余款可分配部分,故王全球要求各被告支付合伙收益款和投资本金余额72235.14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全球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管是5人合伙还是6人合伙,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各方的合伙关系成立。各合伙人均有按合伙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现合伙承包的工程已全部竣工,合伙人亦于2015年7月9日进行了结算,该结算结果各合伙人均认可,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虽然合伙体对外尚有债权和未结算的债务以及合伙体内部结算时存在未确定的事项,但合伙体已实际终止,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实际掌管合伙体结余款项据实进行分配。同时,合伙体对外的债权合伙人共同享有,对外的债务合伙人也应共同承担。对于王全球要求确认其享有合伙收益款和投资本金余额72235.14元的上诉理由,因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在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无需确认。综上所述,王全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王全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树雄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