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隆健、卢小华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隆健,卢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吴隆健,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卢小华,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吴隆健与被执行人卢小华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1082刑初6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隆健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正在监狱服刑期间,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45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多见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