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251陈晓峰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峰,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7251号原告:陈晓峰,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高飞,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陈晓峰与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飞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高飞因家中有事需要借钱,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说再拖一个月,后被告电话就打不通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高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高飞向原告陈晓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因资金周转困难,由本人高飞向陈晓峰借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7月31日,归还日期2015年8月20日。借款人家庭住址安徽省枞阳县其林镇阳和村平山村姚庄组14号,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电话号码135××××4669。被告高飞在借款人签字处签字按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飞向原告陈晓峰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高飞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责任在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高飞归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现经传票传唤,被告高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晓峰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飞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高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冯 胜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人民陪审员 周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