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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海青、肖美凤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青,肖美凤,赖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崔海青,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被执行人:肖美凤,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赖新秀,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崔海青与肖美凤、赖新秀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美凤、赖新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