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海青、肖美凤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青,肖美凤,赖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崔海青,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被执行人:肖美凤,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赖新秀,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崔海青与肖美凤、赖新秀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美凤、赖新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