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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阳与刘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刘华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009号原告:杨阳,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户籍地枝江市,现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华力,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地松滋市。原告杨阳与被告刘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刘华力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对其进行送达。原告杨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华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杨阳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李成钢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