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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韶辉、万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韶辉,万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56-3号申请执行人:李韶辉,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建华,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韶辉与被执行人万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万建华归还李韶辉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韶辉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李韶辉和被执行人万建华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万建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万建华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名下虽有登记房产但已被他案查封在先且正在处置中,名下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