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兵,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兵和其朋友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八条路建福小区大排档吃饭,期间王兵喝了约三瓶啤酒。当晚20时许,王兵酒后驾驶黑L15C**号吉利牌轿车行驶至牡丹江市东七条路与东八条路之间新安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王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王兵于2008年9月4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16年7月8日,王兵被执勤交警查处到案。上述��实,被告人王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王兵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黑L15C**号吉利牌轿车照片,血液提取表,王兵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兵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