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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平、韩辉等与彭善涛、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5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平、韩辉、韩颍、韩莉与被执行人彭善涛、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平、韩辉、韩颍、韩莉申请将被执行人彭善涛、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善涛、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善涛(身份证号、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