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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萍、刘四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刘四红,郭志宏,张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四红,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志宏,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海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刘四红、郭志宏、张海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王萍与刘四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萍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二伟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