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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其岭、闫其高等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陈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其岭,男,1955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丰县。被告人闫其岭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闫其高,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丰县。被告人闫其高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闫如林,男,1941年1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丰县。被告人闫如林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丰,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人陈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经长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如林、陈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陈丰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立冬后,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各自在田地里及自家房前屋后放置捕鼠夹猎捕黄鼬(俗名黄鼠狼)共108只、刺猬共27只,其中被告人闫其岭猎捕黄鼬46只,刺猬若干只;被告人闫其高猎捕黄鼬42只,刺猬若干只;被告人闫如林猎捕黄鼬20只,刺猬若干只。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三人将上述黄鼬及刺猬全部卖给被告人陈丰,被告人闫其岭卖得870元,被告人闫其高卖得830元,被告人闫如林卖得500元。后被告人陈丰在村中与他人交易过程中被长丰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扣押了被告人陈丰收购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猎捕的黄鼬及刺猬死体共计135只。经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鉴定,送检的黄鼬及刺猬,均被列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2016年12月15日长丰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将扣押的黄鼬、刺猬进行深埋销毁。另查,2016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闫其高、闫其岭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闫如林到长丰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长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销毁记录、照片,捕鼠夹、赃物照片,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鉴定证明书,检查笔录,长丰县林业局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布英、闫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陈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黄鼬、刺猬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丰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50只以上,其行为显已初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其岭、闫其高、闫如林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其岭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闫其高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闫如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四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闫其岭、闫其高、闫如林违法所得及作案时使用的捕鼠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马晨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修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