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张永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勇,张永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328号原告:朱志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永书,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朱志勇诉被告张永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蜜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