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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张永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勇,张永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328号原告:朱志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永书,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朱志勇诉被告张永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蜜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