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同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同某,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倚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同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同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某撤回了执行申请,自愿终结(2016)陕0528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