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倪道飞与李志杰、张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道飞,李志杰,张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450号原告:倪道飞,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志杰,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学玲,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道飞与被告李志杰、张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道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道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道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