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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彬、徐东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张祥,徐东升,杨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彬,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学本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东升,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中专文化,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杨玉虎,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9月5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徐东升、张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原审被告人杨玉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0706刑初472号刑事判决。李彬、张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彬、张祥、徐东升驾驶李彬租用的苏G×××××轿车,于夜间四次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凤翔路附近、连云区云湖路附近,采用破坏路灯电缆线电源,剪断路灯电缆线的方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约600米,共价值人民币约20150元。被告人杨玉虎在其开设的废品收购站中,明知上述电缆线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至11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彬、张祥、徐东升至凤翔路上,窃得电缆线(规格VV5*25)150米左右(价值675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杨玉虎。2、2015年10月至11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彬、张祥、徐东升至凤翔路上,窃得电缆线(规格VV5*25)140米左右(价值63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杨玉虎。3、2015年10月至11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彬、张祥、徐东升至凤翔路上,窃得电缆线(规格VV5*25)100米左右(价值45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杨玉虎。4、2015年10月至11月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彬、张祥、徐东升至云湖路上,窃得电缆线(规格VV5*10)100米左右(价值26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杨玉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玉虎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彬、张祥、徐东升、杨玉虎的供述,证人苗某、莫某、范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二、信用卡诈骗2012年4月,被告人李彬在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22×××43),并持卡透支使用,后被告人李彬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刷卡消费或套现,至案发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682.72元,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彬的供述,存款凭条,信用卡申请表和催收档案、上门催收记录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彬、徐东升、张祥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彬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玉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彬、徐东升、张祥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彬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东升、张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玉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东升、张祥、杨玉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徐东升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张祥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玉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彬、徐东升、张祥退还被害单位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20150元。上诉人李彬上诉称,其没有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原判认定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错误。上诉人张祥上诉称,其盗窃的电缆不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彬、张祥和原审被告人徐东升破坏正常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李彬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玉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上诉人李彬上诉称,其没有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原判认定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错误及上诉人张祥提出其盗窃的电缆不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上诉理由,经评议,上诉人张祥和原审被告人徐东升、杨玉虎的供述均证实上诉李彬、张祥实施了盗窃电缆的行为,证人苗某、莫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盗窃的电缆系电力设备正在使用的电缆,上述证据及鉴定意见、证人潘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李彬、张祥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祥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评议,原判根据上诉人张祥的犯罪性质、并充分考虑其从宽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驰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国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