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庆文、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文,刘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文,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松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曾庆文与刘松涛、鲍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松涛、鲍一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