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416号原告:XXX,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XX,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X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两男孩由对方选择,各自抚养;3、放弃房产所有权,让对方与孩子共有。事实和理由: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当年11月孩子出生,现在城西中学就读;2014年生育第二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多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5年开始对婚姻彻底无望,两人无法沟通,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被告XX辩称:考虑到孩子与父母,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原告XXX与被告XX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元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7日,生育大儿子XXX,现在城西中学就读;2014年生育次子XXX,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达到离婚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原告XXX与被告XX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儿子,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若双方产生误解时,应及时沟通,消除误解;若一方的处事方式欠妥时,应及时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另一方应以尊重、宽容的态度,体谅其行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从有利于家庭和谐及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 峰人民陪审员 李晓琴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