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贵良、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刘贵良,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春凤,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647号原告:张伟,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良,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刘春凤,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段博,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徐家营。法定代表人:向敏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琳,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伟与被告刘贵良、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春凤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张伟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3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余 薇审 判 员 吉明飞人民陪审员 魏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