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涛与蔡承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蔡承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61号原告:王涛,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代理人:余太康,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承高,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蔡承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