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相兰英与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兰英,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6民初498号原告:相兰英,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刘举,职务不详。原告相兰英与被告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兰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商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卸车费10900元并承担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开始,原告就用自有的叉车给被告装卸被告生产的路边石、花砖等。2016年9月份,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装卸费10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付。原告提供的证据:商冠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商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相兰英自2014年始为被告商冠公司装卸货物,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欠原告卸车费共计109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亦未约定���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该款项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相兰英为被告商冠公司装卸货物,被告欠原告卸车费109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09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亦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院自2017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1.75×1.5倍的利率标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相兰英卸车款10900元及利息(以10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1.5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