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曹国臣与张宏亮、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臣,张宏亮,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路顺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07号原告:曹国臣,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张宏亮,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5单元-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09175A。法定代表人:张福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路顺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2984XQ。法定代表人:张立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天骄路鑫隆公司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06283501。法定代表人:宋春梅,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95784K。主要负责人:柳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国臣与被告张宏亮、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路顺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国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宏亮、天津路顺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臣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宏亮、天津路顺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臣撤回对被告张宏亮、天津路顺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唐宝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