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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廷举与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举,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11行初39号原告张廷举,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周遂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徐素固,该镇政法委书记。委托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举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张廷举以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举负担。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吴正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赵 丹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