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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曲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曲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44号原告:高某,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曲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曲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