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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红与吕彩霞、游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吕彩霞,游武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72号原告:叶红,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吕彩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游武汉,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与被告吕彩霞、游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叶红以已与吕彩霞、游武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为2409.5元,由叶红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