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恩施昌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六角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昌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六角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昌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兆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六角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松树坪组。法定代表人:向登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施昌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六角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恩施昌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恩施六角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于双方签订《联合投资恩施市六角亭魏家湾安置小区项目及土地综合利用开发项目协议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双方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综合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中对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其他事项等均进行了约定,恩施六角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主张解除涉案协议,应对双方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协议后是否存在共同投资、积累财产、债权债务及盈利、亏损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恩施昌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绍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