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梁成与范晓明、孙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范晓明,孙俐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820号原告:梁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户籍住址:广西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清耀,男,户籍住址:阳春市,由灵山县武利镇教塘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范晓明,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被告:孙俐莉,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梁成与被告范晓明、孙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梁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显通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海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