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994蔡士美与江苏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美,江苏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994号原告:蔡士美,住靖江市。被告:江苏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士美与被告江苏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蔡士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士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蔡士美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