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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尚德富与XX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富,XX,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阴平公司),李娟,李继元,曹晨,胡小强,赖爽,刘志涛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125号之一原告:尚德富,男,生于1959年6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生于1978年4月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阴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被告:李娟,女,生于1989年5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继元,男,生于1967年2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曹晨,男,生于1996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何兴兵,男。与曹晨系叔侄关系。被告:胡小强,男,生于198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赖爽,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志涛,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原告尚德富与被告XX、阴平公司、李娟、李继元、曹晨、胡小强、赖爽、刘志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