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建宅、翟文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宅,翟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56号申请人:李建宅,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平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翟文丽,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李建宅与翟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文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翟文丽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文丽名下存款4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